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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多谋首页 > 网站地图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7-07-19 13:33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0106民初6713号

嵇森琴: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金思维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诉你联营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2016年合伙经营期间亏损1862095.91元;2、依法对原被告合伙经营项目进行清算;3、解除《28DAYS直营门店合伙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对上述一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O一七年六月七日

 

原告广州金思维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诉嵇森琴联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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